从网络投票看"十大青年法学家"的评选
近日,一则关于网友心目中的”十大青年法学家“的网络投票在法律人的朋友圈刷屏,仅仅半天就有近万网友参与投票。虽然该次投票并非官方所组织,但热络的公众参与本身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公众的某种心理预期和心理期待。(投票链接:投票!你心目中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事实上,类似”杰出青年法学家“这种学术奖项的评选,是否可以引入类似网络投票这种超女选拔机制,这乍听起来非常荒谬,但的确是个值得探讨的社会话题。
表面看来,网络投票本身的不严肃与学术奖项评选的专业性之间似乎天然存在着巨大的张力。关于这一点,从参与投票者的投票动机就可以窥见一斑:大多数的投票都是基于某种情谊而做出的,或为老乡,或为校友,或为门人弟子,或为同事、客户和粉丝。在这种情况下,票数的多少或许可以一定程度反映不同候选人的社会影响力、号召力(甚至动员能力),但基本无法精确反映其在专业上的学术成就和法律江湖内的学术地位。
因此,客观而论,类似”杰出青年法学家“这种学术奖项的评选当然不宜组织类似的全开放式网络投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学术奖项的评选不可以引入限定范围的开放式民主机制,这是两回事。
以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的评选来说,从候选人的产生到最后雀屏入围和获奖,整个过程由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通过一次次的开会研究决定(包括投票)。虽然具备形式上的民主,但缺少透明度,也无法打消暗箱操作和利益交换的公众疑虑;究其实质,还是”小圈圈决策”和”大佬们研究“,是由少数掌控学术话语权的有力人士(推荐单位和法学会领导+一定比例的学术大佬)按照缺乏透明度的决策机制确定学术奖项的归属。
从这个角度上说,现有的评选办法和遴选机制确有值得检讨和改进的空间。为了打消公众有关评选过程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的质疑,完全可以引入限定范围的开放式民主机制。
在推荐人选的产生阶段,即引入开放式投票。譬如,各省的法学会在产生推荐人选时,可以先开放符合资格的青年法律学者的报名,然后根据报名结果生成本省的推荐人选候选人名单,然后由本省法学会的全体会员投票决定,按照票数多寡产生最终的推荐人选。
同理,在最终评选阶段同样可以引入类似的机制,将全部推荐人选(第九届有115名)向社会公布之后,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国法学会的全体会员投票决定最终“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奖项花落谁家。
由于中国法学会(含各省法学会)的会员是来自法律学术和实务界的职业人士,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因此专业性上肯定没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中国法学会会员这一群体规模庞大(全国范围内有数十万之众),因此可以完全避免“小圈圈划勾”和任何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从而确保这一奖项本身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一次非官方的网络投票对“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来说,根本无伤大雅,甚至还能起到宣传和造势的效果。然而,我们的思考不应局限在“网络投票本身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上,而应由此出发,洞见现有的评选机制本身的问题和未来可以改善的路径与空间。
引入开放式的民主机制,限定专业人士参与,通过开放式投票提升学术奖项评选本身的透明度、权威性和公信力,不失为一条康庄大道。
望有心有力人士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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